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2执48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坤,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亚伦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俭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今,男,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关于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亚伦家居有限公司、**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苏0102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借款本金25万元等。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焦宜春
审判员 石顺光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马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