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光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江苏光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苏州亚伦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2民初10436号
原告:***,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坤,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222号长发科技大厦8层G座。
法定代表人:***。
被告:**今,男,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告:苏州亚伦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兴华村。
法定代表人:**今。
原告***、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今、苏州亚伦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彦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