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1民初3477号
原告:西安某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某,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张某。
被告:**,男,1976年4月5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西安某某公司与被告张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受理。原告西安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按规定缴纳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某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巠
二〇二〇年 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张 晗
书 记 员 卢荣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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