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交运集团(西安)顺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顺风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国际港务区红鑫建筑工程队,***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1执1865-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顺风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郭永军。
委托代理人:寇小彦,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国际港务区红鑫建筑工程队,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经营者:***,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国际港务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顺风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国际港务区红鑫建筑工程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顺风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111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承运费22585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2344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国际港务区红鑫建筑工程队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国际港务区红鑫建筑工程队及其经营者***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国际港务区红鑫建筑工程队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银行账户信息。其经营者***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对***名下银行账户依法冻结。
3、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国际港务区红鑫建筑工程队及其经营者***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顺风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西安国际港务区红鑫建筑工程队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顺风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的案件款228194元及逾期利息无法在短期内实现。经与申请执行人西安顺风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小锋
审  判  员      魏峰波
审  判  员      李令坤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