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交运集团(西安)顺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交通集团顺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3577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交运集团(西安)顺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浐灞生态区。
被告:鼎诚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交运集团(西安)顺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鼎诚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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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   红   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温   彤
书记员卢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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