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李勇、新疆三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新疆三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4583985401,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阿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新疆三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三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行营业部存款57234.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    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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