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4民初276号
原告:新疆三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哈巴河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三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哈巴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三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三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三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乌兰巴尔旦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