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执5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9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执行人:***都卉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广溧路西亚夏汽车城A区02号楼301、30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TE9W5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都卉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都卉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825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都卉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45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