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支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支点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荣成曙光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民初1154号
原告:威海支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于强,经理。
被告:******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黎明南路**。
法定代表人:宋辉峰,总经理。
原告威海支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威海支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支点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汤榕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