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民初1154号
原告:威海支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于强,经理。
被告:******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黎明南路**。
法定代表人:宋辉峰,总经理。
原告威海支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威海支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支点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汤榕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