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威海支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支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20]第52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威海支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890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如数交付所欠款项并转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20]第52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964元,由被执行人威海支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江佳鑫
审判员 谭宁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