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56民初3834号
原告:重庆市永创体育游乐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坡区石小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509205。
法定代表人:麻加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银杏大道**号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710351168。
法定代表人:赵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子贡,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永创体育游乐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永创体育游乐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创体育游乐设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创体育游乐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46.48元,减半收取1573.24元(原告重庆市永创体育游乐设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永创体育游乐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昌荣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左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