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名膜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多宝矿泉水有限公司、)云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23民终10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多宝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市金山镇侏罗纪大街社保局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PF89R2B。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滇池星城星博湾B-2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P1HNC7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名膜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彩云北路316号C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4F5X0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江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市大新镇大新村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08158889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多宝矿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宝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云南名膜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膜水公司)、江苏***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2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多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多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公司提供的生产设备存在缺陷、瑕疵,不满足合同技术要求和相关的标准。虽然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多宝公司颁发《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多宝公司生产的瓶装水和桶装水也在市面销售,但是这与生产设备存在缺陷无关联性,仅能说明生产设备能够生产合格包装饮用水,多宝公司也并不否定生产设备能生产合格包装饮用水产品,但设备故障率高,严重制约了多宝公司的经济效益。2、一审法院认为云南省机械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在鉴定过程中没有通知***公司参与勘查、取材,鉴定程序瑕疵。但是云南省机械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系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独立性。一审法院对鉴定意见不予采纳也并没有要求重新组织鉴定,此外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缺陷问题举证责任倒置,本应当由***公司举证证明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瑕疵。3、***公司在一审答辩时已认可设备只有部分瑕疵,设备不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所以,***公司对其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毋庸置疑。4、多宝公司与***公司的购销合同中,约定的质保期是一年,在质保期内多宝公司多次通知***公司整改,但是多次整改都不成功,达不到双方签署的购销合同中约定的要求。质保期内***公司有安装调试、售后服务,整改的义务。质保期就是用来检验设备是否可靠,只有用长时间连续运行才能证明设备的可靠性、稳定性、适用性。多宝公司在质保期内提出异议要求整改并无不妥。综上,设备投产后在实际运行中,多宝公司请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认定设备不满足合同的目的要求,不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故提出设备存在瑕疵、缺陷问题。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支持多宝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公司辩称,多宝公司主张***公司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仅为《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及《洁净灌装车间检测报告》,损失依据为《资产评估报告》,三份鉴定存在重大瑕疵,证据支撑不足。1、鉴定时的设备已被多宝公司擅自添加了第三方采购的吹瓶器及空压机,且使用了定制设备时不一样的瓶胚,鉴定结论不能反应设备交付时真实的质量状况。2、多宝公司的两份质量鉴定报告均未通知我方参与勘验、取材、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3、质量鉴定报告的标准存在矛盾地方,且引用了设备生产制造时还没有问世的标准。4、资产评估的损失部分,都是未实际发生的,是假设的损失,且鉴定依据具有诸多不确定性,未考虑任何商业风险,违反商业逻辑。二、本案多宝公司确定的案由为产品质量侵权案由,一审也认可了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而产品质量纠纷和产品责任纠纷两者具有重要的区别,多宝公司未对产品责任侵权的要件尽到举证责任,不足以支持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三、产品责任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且我方已交提供水产品合格检测报告、无菌车间洁净度报告、现场服务单等证据证实了设备在交付时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完成了举证责任。四、我方设备不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公司的设备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质量及验收标准,设备一直处于正常使用中,产品已经批量投入市场,合同目的可以实现。多宝公司解约退款赔偿损失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我方发起支付货款的诉讼后才发起产品责任诉讼,实为达到其拒付货款的目的。1、我方提供的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报材料里有4份产品合格检测报告,能够证实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2、多宝公司在2020年年底投产以来,一直在进行规模化量产,设备一直运转正常。3、我方从未承认设备存在瑕疵,我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均能够证实在2021年4月多宝公司加装吹瓶器、空压机之前设备一直都在正常的运转。而我方在一审时也多次论证,即使鉴定意见里真存在这些问题,也系多宝公司自行添加设备,改变瓶胚过程导致,而非我方设备问题。综上,多宝公司在收到设备当日就违反合同约定拖欠货款至今。在合理期限内从未提起书面通知提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产能不符合要求,也未提供证据证实产品引发停产停工等损失的事实,相反在不咨询不通知我方情况下擅自加装不属于我方的吹瓶器和空压机,在我方发起三个合同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后,在未存在任何实质人损和财产损害的情况下,提起产品责任侵权纠纷,还故意不通知我方进行单方产品质量鉴定,并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货款、赔偿损失,完全有理由怀疑其诉讼实为达到拒付货款的目的。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费用由多宝公司承担。 名膜水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所依据的证据确实充分并无任何错误,多宝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维持原判。一、名膜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的设备运行正常,是无任何质量、无任何缺陷、瑕疵的合格产品。二、名膜公司向多宝公司提供的原水箱、纯水箱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三、多宝公司已经接受该设备正常运行使用,且已经生产出合格产品,其自主经营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与名膜公司无关,与本案无关。四、本案涉及的设备无任何质量问题,无须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多宝公司在一审中单方进行的鉴定不但程序违法,其鉴定过程仅仅针对灌装线运行过程进行了鉴定,然后又假设性的在拆除全部设备的前提下对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均系错误,对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多宝公司忽略了一个问题,所有设备都能启动运行,说明设备是好的,并且本案所涉设备在运行状态时,并无任何威胁人体健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发生,显然不具备产品质量鉴定的基础条件,多宝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具有产品侵权责任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案并无鉴定的必要。综上所述,名膜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供的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多宝公司所提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已经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多宝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公司辩称,与***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请求驳回多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多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多宝公司与***公司2020年5月7日和2020年8月31日所签的两个《包装饮用水设备购销合同》及2020年6月15日所签的《**多宝水厂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协议》,由***公司拆除、运走依该三份约定销售、安装的矿泉水生产线设备、设施;2、***公司退还多宝公司已付的以上合同价款134.9万元(其中2020年5月7日所签《包装饮用水设备购销合同》已付价款90.1万元、2020年8月31日所签《包装饮用水设备购销合同》已付价款32.75万元、2020年6月15日所签的《**多宝水厂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协议》已付款12.05万元);3、***公司赔偿多宝公司各项经济损失5370665元(设备生产线拆除的直接损失1349000元;设备生产线资金占用费37268元;设备生产线拆除及房屋恢复费用235066元;产能不符合合同约定产量减少导致的经济损失3749331元);4、***公司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拆除、运走本案所安装的矿泉水生产线设备、设施之日止按26719.73元/天计算赔偿多宝公司经济损失;5、***公司赔偿多宝公司鉴定、评估费102700元;6、***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7日,多宝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包装饮用水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包装饮用水设备。(二)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1.2吨纳滤设备(规格NF-2t/h、全自动控制)1套;2.桶装灌装设备(规格XJ-120型、PLC控制)1套;3.瓶装水生产设备(规格3000瓶/小时、PLC控制)1套;4.(304材质)方形不锈钢水箱(规格40m3)1套,总价1060000元。(三)技术质量及验收标准。3.1、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包装饮用水标准(GB19298-2014),偏硅酸范围40-60mg/L,PH值范围7.0-8.5(弱碱),其中锶含量≥0.5mg/L,以设备出水口检测为准。根据收到的原水检测报告数据,原水中锶含量≥4.3mg/L的情况下,若净化后出水水质锶含量不能≥0.5mg/L,乙方负责免费整改,整改不成功,乙方将以合同价全额退款并收回所有合同内设备,运费由乙方承担。(四)项目总价及付款方式。4.1、项目总价:小写:¥106万元,大写:壹佰零陆万元整。4.2、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小写:¥318000元,大写:叁拾壹万捌仟元整为预付款。4.3、设备生产完毕,乙方通知甲方出厂验收,确认可以发货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小写:¥424000元,大写:肆拾贰万肆仟元整为发货款。4.4、设备到现场,甲方开箱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5%,小写:¥159000元,大写:壹拾伍万玖仟元整为到货款。4.5、乙方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甲方取水样送检(前3次调试送检费用甲方承担),水质检测达到国家矿泉水检测标准,且锶含量≥0.5mg/L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2%,小写¥127200元,大写:壹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为设备尾款。4.6、合同金额的3%,小写:¥31800元,大写:叁万壹仟捌佰元整为质保金,质保期为设备投产后12个月或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14个月,以先到为准,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及性能,甲方将质保金一次性全额无息支付给乙方。(五)交货期、安装调试、培训及验收:5.1、交货期:合同签订后,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45个工作日内进场。5.2、安装调试:设备到达安装现场,由乙方技术人员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调试。5.3、培训:乙方人员在安装调试期间,向甲方提供一次操作人员的现场培训(内容包括实际操作培训、维修培训、设备保养等)甲方应当安排至少1名具有操作能力的技术人员接受培训,甲方技术人员完全掌握操作规程、常见事故的解决方法和该设备的保养,并能独立操作该设备进行生产后视为培训合格。(六)工程施工。6.1、甲方的责任。6.1-1、满足调试期间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6.1-2、派驻一名工作人员协助乙方现场人员进行必要工作,方便以后移交。6.1-3、负责工程验收。6.2、乙方的责任。6.2-1、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设备进场。6.2-2、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处理设备、设施施工,保证施工安全;对设施违章作业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全责。6.3-3保证水质达到国家包装饮用水标准,能通过办理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指标要求。6.4-4、负责为甲方提供办理食品生产安全许可证的相关资料,比如设备合格证、公司资质复印件、水处理工艺流程方案等资料。6.5-5设备从昆明至施工现场所需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十)设备质保期与售后。1、整套设备质保壹年(耗材除外),壹年内属于设备质量问题乙方负责。2、如甲方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由甲方负责。3、外界因素(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设备售后质保期过后,乙方上门售后收取适当的人工费及材料更换等费用,人工和材料费用低于市场价格。5、售后故障一般在24个小时内到现场处理完成,重大故障在72小时内处理完成。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20年8月18日,设备进场并安装。多宝公司和***公司在发货明细上盖章确认,具体设备为:1.原水箱(型号3000L)1台;2.阻垢系统(型号3L/H)1套;3.纳滤净化水设备(型号2000L/H)1套;4.纯水箱(型号3000L)1个;5.臭氧杀菌系统(型号15G)1套;6.PH调节设备(型号9L/H)1套;7.洗桶拔盖机(型号XG-120型)1套;8.(18.9L)5加仑灌装线(型号XG-120型)1套;9.进瓶风送道(灌装机进空瓶)7米、三合一主机(CGF8-8-3)1套、灯检箱(350㎜)1个、自动上盖机(PG-1)1套、成品输送10米;10.吹干机(5.5KW)1台、(输送带2米);11.套标机主机2KW(200B)1台、蒸汽发生器18KW(200B)1台、蒸汽缩机1.8米(18KW)1套;12.输送线7米;13.中心柱2根;14.墨水喷码机30W1套;15.全自动膜包机18KW(JD-150A)1套;16.(304材质)方形不锈钢水箱(40m3)1套。多宝公司支付设备款901000元。2020年6月15日,多宝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多宝水厂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协议》,约定乙方以241000元价款包工包料承诺为甲方建设矿泉水无菌生产车间【包括大桶、小瓶灌装间(整体万级、局部百级)、二更、风淋、缓冲间、男女一更、换鞋、员工走道、理化间、无菌操作间】。于2020年9月进场,10月安装完毕。多宝公司支付无菌车间采购款120500元。2020年8月31日,多宝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包装饮用水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包装饮用水设备。(二)前级预处理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2.1包装饮用水除铁除锰设备:1.水处理除铁锰设备(6吨)1套;2.(304材质)方形不锈钢水箱(30m3)1套;3.运输;4.安装。总价297000元。2.2包装饮用水降温设备:封闭冷却塔冷凝器。1.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SCY-70S)1套;2.闭式冷却塔、不锈钢电控箱(YBN-10T,电器元件西门子/***)1套;3.循环冷却水泵(功率:5.5KW、流量:50m3/h、扬程:20m);4.循环冷冻水泵(功率:5.5KW、流量:46.7m3/h、扬程:28m)1套;5.双层不锈钢保温水箱(1T)1套;6.板式换热器(ZY60H-21H)1套;7.安装调试费。总价358000元。2.3(表2.1及表2.2)除铁除锰设备及降温设备合计为:(小写)655000元(大写)***万伍仟元整。(三)技术质量及验收标准。3.1、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包装饮用水标准(GB19298-2014),根据收到的原水检测报告数据,达到去除重金属铁、锰、泥沙、悬浮物等,出水水质清澈,达不到水质清澈,乙方负责免费整改,整改不成功,乙方将以合同价全额退款并收回所有合同内设备,运费由乙方承担。(四)项目总价及付款方式。4.1、项目总价:小写:¥65.5万元,大写:***万伍仟元整。4.2、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金额(50%)小写:¥32.75万元,大写:叁拾贰万柒千伍佰元整为预付款。4.3、货到现场,甲方向乙方支付(30%)小写:¥19.65万元,大写:壹拾玖万陆仟伍佰元整。4.4、乙方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甲方取水样送检待(送检费用甲方承担)水质检测铁锰符合饮用水标准,水质清澈,水温达标至30度以下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7%)小写¥11.135万元(大写:壹拾壹万壹仟叁佰伍拾元整)为设备尾款。4.5合同金额的(3%),小写:1.965万元(大写:壹万玖仟***拾元整)为质保金,质保期12个月,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及性能,甲方将质保金一次性全额无息支付给乙方。(五)交货期、安装调试、培训及验收:5.1、交货期:合同签订后,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45个工作日内进场。5.2、安装调试:设备到达安装现场,由乙方技术人员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调试。5.3、培训:乙方人员在安装调试期间,向甲方提供一次操作人员的现场培训(内容包括实际操作培训、维修培训、设备保养等)甲方应当安排至少1名具有操作能力的技术人员接受培训,甲方技术人员完全掌握操作规程、常见事故的解决方法和该设备的保养,并能独立操作该设备进行生产后视为培训合格。(六)工程施工。6.1、甲方责任。6.1-1、满足调试期间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6.1-2、派驻一名工作人员协助乙方现场人员进行必要工作,方便以后移交。6.1-3、负责工程验收。6.2、乙方的责任。6.2-1、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设备进场。6.2-2、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处理设备、设施施工,保证施工安全;对设施违章作业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全责。6.3-3、保证水质达到国家包装饮用水标准,能通过办理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指标要求。6.4-4、负责为甲方提供办理食品生产安全许可证的相关资料,比如设备合格证、公司资质复印件、水处理工艺流程方案等资料。6.5-5、设备从昆明至施工现场所需运输费用由已方负责。(七)违约责任。7.1、甲方的责任。7.1-1、未能按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义务和责任,除工期得以顺延外,应尽快配合乙方完成设备安装。7.1-2、如甲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余款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500.00元违约金,以此类推。7.2、乙方的责任。7.2-1、乙方全面负责水处理设施、设备的安装指导和调试工作,直至工程项目顺利交验。7.2-2、因乙方施工不当造成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乙方应负责及时修理或返工(费用有乙方承担)。7.2-3、如乙方设备未按合同日期进场,按约定承担每逾期一天500元的违约金,以此类推。(十)设备质保期与售后。1.整套设备质保壹年(耗材除外),壹年内属于设备质量问题乙方负责。2.如甲方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由甲方负责。3.外界因素(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设备售后质保期过后,乙方上门售后收取适当的人工费及材料更换等费用,人工和材料费用低于市场价格。5.售后故障一般在24个小时内到现场处理完成,重大故障在72小时内处理完成。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20年11月5日,设备进场并安装。多宝公司和***公司在发货明细上盖章确认,除铁除锰设备为:1.水箱/水池(30吨)1台;2.风机(1.5KW)2台、曝气管(适配)1批、曝气盘马鞍座(DN40)1批、曝气盘(适配)1套;3.原水泵(BW8-40)1台;4.罐体(φ1200*2400)1台,中心管(高通量)1套、上布水器(高通量)1套、下布水器(高通量)1套、压力表(0.6MPa)1只,控制阀(DN50)5套、锰砂(2-4目)2.3吨;5.罐体(φ1200*2100)1台、中心管(高通量)1套、上布水器(高通量)1套、下布水器(高通量)1套、压力表(0.6MPa)1只,控制阀(DN50)5套、活性炭(8-12目)1100KG;6.精密过滤器(40寸7芯)1台、滤芯(40寸5μm)10只、压力表(0.6MPa)1只;7.食品级管件(PPR)1批;7.PLC编程控制(MM-01)1项。冷却设备:1.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SCY-70S)1台;2.循环冷却水泵(功率:5.5KW、流量:50m3/h、扬程20m);3.冷却水塔(型号:80RT、流量62.6m3/h直径*高mm:2100*2260mm)4.循环冷冻水泵(功率:5.5KW、流量:46.7m3/h、扬程28m)1台;5.双层不锈钢保温水箱(1T)1台;6.板式换热器(ZY60H-21H)1台。多宝公司支付设备款327500元。多宝公司于2020年12月6日投入生产使用。2020年12月1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多宝公司颁发了《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多宝公司生产的瓶装水和桶装水在**市场销售。2021年1月1日、1月2日、1月3日、1月4日、4月5日、4月7日、4月8日,***公司对无菌车间、设备进行调试、整改及对多宝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培训。2021年2月5日***公司向多宝公司交付了《包装饮用水设备购销合同》涉及设备的说明书、检测报告、合格证。另查明,案涉水处理灌装设备由***公司生产,名膜水公司向***公司购买水处理灌装设备后又销售给***公司。在生产设备使用过程中,多宝公司自行购买了吹瓶器(吹瓶机)。再查明,在本案立案前,***公司已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多宝公司支付设备款。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一、名膜水公司、***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二、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针对焦点一,本案立案时立案案由是合同纠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公司、名膜水公司的申请,先后追加了名膜水公司、***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基础法律关系确认案由,本案是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且庭审过程中,多宝公司也认为本案应以产品质量侵权确定案由,**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产品责任纠纷。***公司、名膜水公司系案涉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无不当,故***公司、名膜水公司系本案适格的被告。针对焦点二,多宝公司与***公司签订《包装饮用水设备购销合同》《**多宝水厂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公司已按约定提供了设备、建设了无菌车间,并对设备进行了调试、整改,***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多宝公司已经生产了“**锶泉”瓶装水和桶装水并在**市场进行销售。对多宝公司要求解除《包装饮用水设备购销合同》《**多宝水厂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协议》,并拆除设备、生产线,退还已付价款1349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审理过程中,多宝公司提交了云南省机械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但在鉴定过程中没有通知***公司参与勘查、取材,鉴定程序存在瑕疵,审理过程中,***公司不予认可《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故对该《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故本案中,多宝公司提出设备和生产线存在质量问题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多宝公司提交的云南泛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同理,检测过程中没有通知***公司参与勘查、取样,检测程序存在瑕疵,且多宝公司生产的“**锶泉”瓶装水和桶装水已经在**市场销售,按照常理,不符合指标的产品是不能在市场上销售的,多宝公司一方面将“**锶泉”瓶装水和桶装水在市场上销售,同时,又主张产品指标不合格,明显不符合常理,故认为,多宝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不能证实其诉讼主张。审理过程中,多宝公司提交了******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欲证实其各项经济损失,同理,在评估过程中,没有通知***公司参与勘查、取样过程,评估程序存在瑕疵,该《资产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多宝公司经济损失为5370665元的证据。综上所述,多宝公司与***公司签订合同后,***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多宝公司已经履行了支付部份设备款的义务,多宝公司提交的的证据不能证实***公司提交的设备、生产线、车间存在质量问题。多宝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驳回**多宝矿泉水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557元,由**多宝矿泉水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二审中,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多宝公司认为遗漏认定以下事实:1、多宝公司在产品设备出现不稳定时已经要求***公司进行处理和整改,但依然没有达到目的;2、因未达到整改目的,多宝公司提出要求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多宝公司通知***公司相关负责人,但***公司拒绝处理,同时,多宝公司亲自上门去***公司,但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对上诉人多宝公司所提遗漏认定的事实是否成立,将结合案件的争议焦点予以评判。 二审中,上诉人多宝公司提交了十一组证据,经质证,本院认为,多宝公司未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且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做定案证据采信。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多宝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多宝公司主张***公司提供的生产设备存在缺陷、瑕疵,不满足合同技术要求和相关的标准,并赔偿经济损失,提供了《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2021年6月24日洁净灌装车间检测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是自行委托的鉴定,本质上不属于司法鉴定**,不存在可以直接替代的关系,不能作为定案证据采信。多宝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包装饮用水设备购销合同》、《**多宝水产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协议》系有效合同,多宝公司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无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故对其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多宝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诉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提出解约索赔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多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57元由**多宝矿泉水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刘 莹 审判员 蒋文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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