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3执7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府东路禾源大厦8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341808。
法定代表人:童雪平。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03民初4777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0000元及利息损失。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于2022年5月20日经现场走访,查明财产如下:建设银行存款14401.5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本案分配到6000元。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在其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继续发生效力,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截至2022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74000元及利息损失。
因被执行人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要求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其同意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同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静
审判员王静
审判员林大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项文灿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