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执30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执行人: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府东路禾源大厦8楼B座。

法定代表人:童雪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02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4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4421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442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1月9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5.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在温州市不动产查询系统无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工商查询系统无投资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02执30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宋才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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