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执异546号

申请人:**,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开元路19-1、19-2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83756。

法定代表人:史杰文。

被执行人: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府东路禾源大厦8楼B座,组织机构代码:14503418-0。

法定代表人:童雪平。

被执行人:温州万和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江滨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294557-7。

法定代表人:薛绿。

被执行人:温州明明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09313349。

法定代表人:江迪文。

被执行人:童辉,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童雪峰,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万和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温州明明光学有限公司、童辉、童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等证据。

经审查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与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万和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温州明明光学有限公司、童辉、童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温鹿商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万和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温州明明光学有限公司、童辉、童雪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受让债权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浙0302执2467号立案执行。

2015年9月1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CCB2015006-ZJ2】,双方约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将其温州中山支行享有的对债务人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万和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温州明明光学有限公司、童辉、童雪峰、***的全部债权以及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并于2015年10月16日在《浙江日报》上共同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情况予以公示。

2018年12月17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浙江Y11150124-228号】,双方约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其享有的对债务人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万和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温州明明光学有限公司、童辉、童雪峰、***的全部债权以及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转让给**,并于2019年1月7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共同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情况予以公示。

本院认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2016)浙0302执246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将其享有的该案件债权转让给**,为此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履行了债权转让权利的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的主体适合,程序合法,效力应予以认可。**受让债权后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6)浙0302执2467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 桢

审判员 林 洁

审判员 黄光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霞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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