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温州市强骏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
(2017)浙0302执7970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322号侨迅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43471495。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强骏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中国鞋都三期L3地块(温州鹿城双屿上伊村经济合作社内6号4-5楼),组织机构代码:69704773-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府东路禾源大厦8楼B座,组织机构代码:14503418-0。
法定代表人:童雪峰。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童雪峰,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强骏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2民初1083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9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0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99977.19元及债务利息,受理费31224??,执行费31399.77元。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送达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提示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市强骏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童雪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仅有极少量存款;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名下有一套坐落于鹿城区过境路棕榈××家园××室的房产,已由青阳县法院首封,本案依法轮候查封,且已被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设置抵押(查封有效期至2020年10月08日),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童雪峰名下有一套坐落于鹿城区学院东路××花园××楼××室的的房产,已由本案依法轮候查封,且已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设置抵押(查封有效期至2020年10月08日),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童雪峰名下有一套坐落于鹿城区××路××大厦××室的的房产,已由本案依法轮候查封,且已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设置抵押(查封有效期至2020年10月08日),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童雪峰名下有两辆车牌号为浙C×××××与浙C×××××的机动车,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10月09日),并由公安机关采取协控措施,现下落不明,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浙C×××××的机动车,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10月09日),并由公安机关采取协控措施,现下落不明,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到期如果需要续封,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前15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应自行承担上述财产被转移或流失的风险;被执行人如在其他法院有其他案件处理,处理时涉及财产变现的,申请执行人要及时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逾期未提供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责任。
因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寄送执行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了案件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均无异议,且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截止本裁定作出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899977.19元及债务利息。
以上事实有协查反馈表、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温州市强骏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才学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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