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恢85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顺朝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胜利路盐业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837420。
法定代表人:王**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五金商贸城三期B区21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27064N。
法定代表人:徐飞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24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2929050C。
法定代表人:杜忠潭,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飞龙,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顺朝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徐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房产处置时间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103执恢8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张四清
审判员 季汝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 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