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泽州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泽州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881民初2316号
原告: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双新经济开发区伊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1066B(1-1)。
法定代表人:施发兵,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泽州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梅苑路7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44285(1-2)。
法定代表人:涂高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
原告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泽州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秀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项 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