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824执1085号
申请执行人:方双红,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告:安徽泽州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梅苑路710号。
法定代表人:涂高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双红诉被告***、安徽泽州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于同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我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拘留决定,报公安机关临控,并于同日作出决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