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泽州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泽州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824执1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潜山县水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安徽泽州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梅苑路7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泽州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泽州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潜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