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泽州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泽州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824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马云洲,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潜山县水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安徽泽州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现申请执行人马云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留被执行人安徽泽州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潜山康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人民币40.9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安徽泽州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潜山康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人民币40.96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