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泽州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泽州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824执127-1号
申请执行人:马云洲,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潜山县水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安徽泽州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泽州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5万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泽州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潜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5万元。
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