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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恒升电气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明扬电气成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浙0681民初15393号
原告宁波恒升电气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诸暨市明扬电气成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同日,原告宁波恒升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 丽
书记员 王海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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