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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1执4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升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机电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军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阳,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09月0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1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升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升电气有限公司货款328835元,并赔偿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所欠货款3288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1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公积金及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股权和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2年6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0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升电气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11执4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磊
审判员张发生
审判员陈增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陈可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