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白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13320号之二
原告上海白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1332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上海白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于2020年8月20日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故申请人要求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贞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或解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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