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白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白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246号
原告上海白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白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白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薛 敏
法官助理  杨曼灵 书 记 员  丁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