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05民初509号
原告:还林华,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铜官区。
被告:安徽省正翔防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铜都大道中段3298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升。
原告还林华与被告***、安徽省正翔防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案由原告提交的民事诉状,诉讼保全财产申请书,申请财产保全清单,授权委托书,由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提交的出庭函,以及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以上所有材料中列明的受诉法院名称均为“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该名称与本院名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不相符。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明确受诉法院,现原告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所列法院名称与本院不符,将直接影响案件审理以及诉讼保全的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还林华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