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正翔防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安徽省正翔防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苏0582行审24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制科科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正翔防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高升。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字〔2015〕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0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字〔2015〕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安徽省正翔防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23万元。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安徽省正翔防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6·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笔录》、罚款催缴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安徽省正翔防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对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行车油漆作业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行车油漆作业缺乏安全技术交底,从业人员不了解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最终导致一人死亡,造成重大损失。该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一般事故”,安徽省正翔防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作***罚字〔2015〕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邵美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