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正翔防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省正翔防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05民初752号
原告:还林华,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铜官区。
被告:安徽省正翔防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铜都大道中段3298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升。
原告还***被告***、安徽省正翔防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还林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还林华负担。
审判员洪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