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正翔防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徽省正翔防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705民初6192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现住官塘新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春明,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安徽省正翔防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298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732435XH。
法定代表人:高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夕能,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正翔防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春明、被告安徽省正翔防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夕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安徽省正翔防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挂靠经营费135万元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7年起借用被告资质,承接安徽铜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铜冠公司)设备防腐工程,被告收取铜冠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扣除综合管理费后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18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10万元,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21年2月8日,双方补签协议书一份,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021年3月19日,双方再次结算,确认截止到2021年2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5万元。上述工程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对账、拖延付款,原告无奈之下具状起诉,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安徽省正翔防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诉称大部分不属实,诉请也是不成立的,这起案件是其毁灭证据后又隐瞒事实,进行虚假诉讼,实际上被告现在是不欠其工程款或者是挂靠经营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8日,安徽省正翔防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自2008年1月10日挂靠甲方,承接铜冠机械设备防腐工程,乙方承包的工程款汇入甲方后,甲方扣除综合管理费(含税),余款全额返还乙方。2021年3月19日,原告**与安徽省正翔防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升在**结算明细中确认自2007年至2021年2月10日欠**承包铜冠机械工程款135万元。2021年7月21日,**出具收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收到正翔防腐公司铜冠机械设备防腐工程尾款621189元转支付给铜陵市华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被告提供的《协议书》、结算明细、欠条、银行回单、收条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且经庭审质证及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挂被告公司承接铜冠机械设备防腐工程,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在扣除相关管理费用后,应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原告。2021年3月19日经原告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升对剩余工程款的结算,被告安徽省正翔防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工程款为135万元,因2021年7月21日,经原告**要求,被告将工程尾621189元支付给了铜陵市华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故被告安徽省正翔防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欠付原告**工程款为728811元。对于被告辩称已全部支付工程款,因其未能提供相关支付凭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正翔防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28811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2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承担4000元,被告安徽省正翔防腐防水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梦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
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