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鹏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鹏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卓达艺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2798号
原告:天津市鹏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龚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松。
被告:天津***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京津公路西侧企业服务中心二楼。
原告天津市鹏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天津市鹏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69942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未付工程款利息21430.02元(以26994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3月23日,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款项在被告建设工程中优先受偿;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承担。以上暂时合计291372.0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4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京津公路西侧三溪塘大厅签订了《天津卓达三溪塘项目商业部分树木移裁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工期为20天。本工程为苗木移裁,其中包括法桐、国株等。地形整理及平整回填、移裁后课露土地苫盖(免费),绿化种植(包括绿化士)及养护等工作(注:包含移裁高村项目树木后遗留树坑回填和苫盖),工程承包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据实结算。该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规费、利润、风险责任及税金等为完成本工程项目的一切费用。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完工,完工后据实结算工程总价款为269942元(贰拾陆万玖仟玖佰建拾贰元整)。原告按合同约定日期保质保最按时完成此项工程,并且于2018年6月3日验收合格,签署完工程验收报告单,按合同约定被告需支付原告工程款的90%(金额为242947.8元),但由于被告公司经营不善,工程即将达到质保期两年,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现原告要求将包含质保金10%(金额为26994.2元)在内工程款一次性支付原告,共计269942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工程款至今未果,致使原告欠材料费,民工工资无力给付,造成民工工人多次来公司堵门、要账,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现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相关规定,起诉至武清区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2019)津0114破申9号民事裁定,受理案外人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对***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本案系鹏宇市政公司提起的要求***都公司清偿的民事诉讼,鹏宇市政公司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故此,应驳回鹏宇市政公司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鹏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6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津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玉静
附本裁判文书所引用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一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