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鹏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鹏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卓达艺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2801号
原告:天津市鹏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龚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松。
被告:天津***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京津公路西侧企业服务中心**。
诉讼代表人:沈在林。
原告天津市鹏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宇市政公司)与被告天津***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鹏宇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都公司给付鹏宇市政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50,000元;2.判令***都公司支付鹏宇市政公司逾期未付工程款利息47,215.63元(以7,52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3月23日,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判令上述款项在***都公司建设工程中优先受偿;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8日,鹏宇市政公司与***都公司在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京津公路西侧三溪塘大厅签订了《天津卓达三溪塘溪语花园项目开槽土方堆放工程施工合同》,总工期60天,工程为三溪塘溪语花园二三期及溪悦广场基槽开挖土方在指定场地内加高堆放并负责遮阳网苫盖一次,堆土固定综合单价为5元/㎡(此费用包含遮阳网苫盖费用、场地占用费用),预计堆土15万方,堆土高度预计9-11m。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全部费用。2018年6月28日,鹏宇市政公司完工,结算工程款为750,000元,2018年10月17日,工程验收合格。***都公司未支付任何工程款,工程质保期将到期,鹏宇市政公司索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2019)津0114破申9号民事裁定,受理案外人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对***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本案系鹏宇市政公司提起的要求***都公司清偿的民事诉讼,鹏宇市政公司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故此,应驳回鹏宇市政公司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鹏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山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然
附本裁判文书所引用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一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