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亭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天津市亭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10679号
申请人:天津市亭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503768895。
法定代表人:屠家欢,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双港工业园区丽港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56935P。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亭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亭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6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当于人民币12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丹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