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亭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费县森兴板材厂、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4128号

申请人:***兴板材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成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书宝,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全护特种防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靳海龙,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亭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屠家欢,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总经理。

申请人***兴板材厂与被申请人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全护特种防护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亭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兴板材厂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全护特种防护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亭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兴板材厂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全护特种防护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亭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兴板材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飞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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