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亭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5民初8208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天津市亭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6号A座1号楼7210。
法定代表人:王文海。
被告:北京联润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312号楼2层201。
法定代表人:史国海,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和平区小白楼街曲阜道与浙江路交口曲阜道38号-2,29至30层。
负责人:巩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致富,天津泽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语宁,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被告天津市亭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联润强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2021年10月2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新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海洋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