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亭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兴板材厂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辖终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板材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探沂镇丰厚庄村。
负责人:孙成英。
原审被告:固安县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肽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办公楼B201。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天津市亭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屠家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山西全护特种防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河边二巷98号。
法定代表人:靳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莲塘路251号14幢30457室。
法定代表人:郑书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板材厂、原审被告固安县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亭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全护特种防护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2民初5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原审被告固安县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涉案票据出票人,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公司,应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2民初506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固安县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属于涉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集中管辖的关联公司,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薛月琴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吴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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