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通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全椒县通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43号

原告:全椒县通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吴敬梓路**。

法定代表人:杨庭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勇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月,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第三人:夏昌美,女,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全椒县通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夏昌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全椒县通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全椒县通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椒县通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全椒县通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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