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4财保42号
申请人:全椒县通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杨庭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勇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申请人:***,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申请人全椒县通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资产65万元。申请人全椒县通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全椒县通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5万元的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全椒县通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程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霖瑞
书记员张领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