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华朗电子有限公司

合肥华朗电子有限公司与合肥华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4920号
申请人:合肥华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东侧珠光花园5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07218K(1-1)。
法定代表人:程银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仙霞路李湾安置点小区8#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86863176R(1-6)。
法定代表人:童行能,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北路凤凰小区门面房132、133号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86544412N。
负责人:马玉君,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16576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6576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陈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