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4405号
申请人:南京铁轱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天元路108号东恒国际大厦7层F座(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耿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姗,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铁轱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铁轱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中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83986.15元财产,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铁轱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883986.1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志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郦筱迪
见习书记员 石 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