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民初5099号
原告: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枣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63208866。
法定代表人:秦少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道珊,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梦伟,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79074221P。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晏宗武,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鲍磊,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伟,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案涉争议进行协商调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30元,退还原告六***建材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红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