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

六安天柱建材有限公司与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民初2733号

原告: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枣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63208866。

法定代表人:秦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衫,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伟,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79074221P。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宗武,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磊,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六***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60元,予以退还原告六***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朝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