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执1064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统一信用代码91341500779074221P。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金寨县仕翔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关庙乡大埠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75488536XH。
法定代表人:林增洪,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寨县仕翔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寨县仕翔矿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金寨县仕翔矿业有限公司自愿支付申请执行人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175000元,利息38000元,合计213000元,此款于2021年8月1日前付清;二、如被执行人金寨县仕翔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可就上述款项未付金额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金寨县仕翔矿业有限公司,已付金额优先支付利息,并至2021年8月2日起就未付工程款按日利率0.03%计算利息;三、案件执行费3275元,由被执行人金寨县仕翔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四、终结(2021)皖1524执1064号案件的执行;五、本和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524执10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伟
审判员 刘 虎
审判员 朱江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朱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