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终12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群富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艳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清平
上诉人深圳市群富机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8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群富机床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群富机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陈 雅 娟
审判员 张 永 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梁上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