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232号
原告:深圳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华中科技大学深圳产学研基地大楼****A1101、A1102、A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46N。
法定代表人:熊清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军,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美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49C。
法定代表人:谭某1。
被告:东莞市汉合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兴发南路西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30A。
法定代表人:曾某1。
被告:曾某1,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22************812。
被告:东莞市汉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36AJQ2F。
法定代表人:汪某1。
被告:***,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21************81X。
被告:***,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21************385。
原告深圳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美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汉合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曾某1、东莞市汉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通知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李阳河
审判员 陈燕玲
审判员 谭 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翠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