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9民初1807号
原告:深圳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华中科技大学深圳产学研基地大楼A座十一层A1101、A1102、A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95246N。
法定代表人:熊清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军,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玲玲,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章阁社区中港星工业园G栋1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98239T。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花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深圳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军、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花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向华数公司支付货款370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公司、***付清货款日止,从2018年7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9日为178032元);2、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华数公司在庭审中请求将第1项诉请变更为***公司、***向华数公司支付货款370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
本案相关事实
华数公司与***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华数公司向***公司提供货物。华数公司与***公司共同确认华数公司已按约向***公司提供了合同中约定的10套钻攻机及18套电机及驱动和15条线缆。
2018年4月16日,***公司作为甲方、***作为甲方担保人、华数公司作为乙方,共同签订一份《关于***回款补充协议》,其上确认:1、华数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总金额为2678000元,***公司已还款2207100元;2、***公司将在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的每月28日前分别支付50000元、5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70900元,共计470900元;3、***公司延期付款应当按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为***公司的连带责任担保人,担保期间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最后一期货款到期。华数公司与***公司共同确认***公司在签署上述协议后按约支付了第一、第二期款项,共计100000元,尚欠货款370900元。
华数公司主张***公司未按约于2018年7月28日支付第三期货款,且自愿将违约金调整为年利率24%,故诉请***公司、***支付货款370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7月2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华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约定的担保期限内向***主张了担保债权。
***公司抗辩主张因***公司资金链断裂,故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
裁判理由及结果
华数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关于***回款补充协议》确认了华数公司已向***公司提供了合同项下的货物,***公司尚欠华数公司货款4709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华数公司、***公司确认***公司已偿还货款100000元,故***公司尚欠华数公司货款370900元,该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公司未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华数公司诉请***公司支付货款370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7月2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公司抗辩主张其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华数公司主张***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关于***回款补充协议》约定的担保期间为协议生效之日至最后一期货款到期,担保期间为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10月28日,华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约定的担保期限内向***主张了担保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依法已免除,华数公司主张***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货款370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7月2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45元,由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永 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丽群(兼)
书记员 吴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