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抚挖安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京北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11财保33号
申请人辽宁抚挖安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沈东三路89号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068338227K。
法定代表人魏巍,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京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朝阳西大街30号凤凰城小区22号楼2单元13层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MAOG8BGH62。
负责人古已明。
被申请人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锦园国际广场21层2102Y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TUE8A99。
法定代表人袁海涛。
申请人辽宁抚挖安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京北分公司、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欲在本院起诉,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京北分公司、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 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继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