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鹭家私制造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民字第5179-11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最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最红。
被执行人杭州杭天布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金鹭家私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董最红。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浙江最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桑塔纳轿车一辆。2014年9月26日,竞买人*雅雯以44000元最高价竞买。现买受人*雅雯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价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新拍卖被执行人浙江最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L2887桑塔纳汽车一辆[内容详见浙东旧车鉴评2014第13-H027号评估鉴定报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