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鹭家私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与浙江最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鹭家私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与浙江最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鹭家私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7-30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杭商终字第1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最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最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金鹭家私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最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诉被上诉人浙江最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鹭家私制造有限公司、董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施迎华
审判员*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