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566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申请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155号。
法定代表人:向云宝,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梅,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聚合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9层9号。
法定代表人:罗小坪,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9)川01财保118号民事裁定,(2019)川01执保566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聚合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予以查封。现四川省社会科学院请求解除其中22套房屋的查封,另行查封274个车位。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四川聚合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预售证号:成房预售新都字第××号,详见清单)的查封。
二、查封四川聚合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273个车位(预售证号:成房预售新都字第××号,详见清单)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云茂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智博